《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出台:将建立起更加...
2024年中国网络诚信十件大事正式发布
中办、国办:加快建设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信用信息在助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调查问卷
日前,《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并施行,旨在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我国平台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市场空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 “与传统经济形态不同,平台经济呈现出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特征,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加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前述负责人表示,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提升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在报送涉税信息的内容和时限方面,《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应当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为减轻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负担,《规定》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免予报送。 《规定》施行将对相关纳税人税负产生怎样影响?据了解,《规定》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 《规定》出台将带来多重积极效应。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分析,对于平台企业自身运营而言,报送涉税信息仅是在其既有业务开展基础上附加合规的程序性动作,不涉及经营模式、市场策略调整,更不会影响其收入、成本和净利润等指标。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既能有效遏制商户刷单等虚假销售的恶性竞争行为,又能有效防止个别不合规经营者,特别是高收入者虚假申报等,为诚信经营筑牢法治公平的堤坝。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规定》出台后,将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和信任机制,减少网络虚假交易、以次充好的发生,消费者可更加安心消费。 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等是否会受影响?《规定》明确,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免予报送,这是由于考虑到相关从业人员的收入因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基本无须纳税,并且人数众多,免予报送收入信息可减轻平台企业的报送负担。“《规定》出台不会对各类‘小哥’、家政人员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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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25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分论坛在安徽合肥举行,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发布第五份《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2025)》,首次将连续多年开展的年度中国网络诚信十件大事纳入《报告》,并正式发布。 2024年中国网络诚信十件大事通过大数据采集和算法识别等技术方式,遴选出7万余条新闻线索,经初筛初评、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环节,选出综合反映2024年我国网络诚信建设发展状况的十件大事,涵盖从中央到地方、从宏观到微观、从正面引导与规范发展等多个维度,包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生成式人工智能等热点话题。全文如下: 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等新部署新要求,为深化网络诚信建设提供政策依据和方向指引。 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等制度,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开启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法治化新篇章。 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明确网络平台责任,强化监护人监督引导职责,推动多主体开展网络素养教育,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四、《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明确要求经营者遵循诚信原则开展网络经营,详细列举刷单炒信、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对违规行为惩处,提高失信成本,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力震慑网络失信行为,有力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秩序。 五、《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施行,将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公示,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用惩戒措施,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六、中央网信办深入开展2024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打击违法信息外链、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网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规范使用乱象、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等乱象,切实维护网民权益,积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针对网络交易场景中新型消费纠纷,细化平台责任、强化经营者义务,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虚假促销”“强制搭售”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标志着我国网络消费领域法治化、规范化迈出重要一步。 八、全球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案判决生效,有力震慑人工智能滥用导致的网络失信行为,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一起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判决,判决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划定法律边界,提高公众网络诚信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强化“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功能,积极构建覆盖各类信用主体的协同修复机制,首批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4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纳入“一网通办”范围。截至2024年底,累计为52余万家信用主体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156万余条。 十、“第三方测评诚信自律同盟”在京成立,这是国内第三方测评领域建立的首个公益性、行业性自律协作机制,标志着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治理体系正式形成,助力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与网络生态环境,有力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网络诚信新局面。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意见》明确加快建设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披露信用信息、惩戒严重失信行为。 记者了解到,《意见》从完善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制度、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制度、加强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作出部署,完善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促进资源环境要素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推动资源环境要素畅通流动、高效配置,充分释放市场潜力,对实现相关资源环境目标的支撑作用有效增强。 上述负责人也表示,《意见》围绕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基础支撑,部署了四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资源环境要素配额分配制度。加强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交易与相关资源环境目标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健全有关配额分配和出让制度,在免费分配基础上探索开展有偿分配。 二是优化资源环境要素交易范围。扩大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推动用能权交易试点有序退出。丰富用水权交易种类,推动节水改造结余水量、非常规水等参与交易。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以省为单位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开展跨省排污权交易。 三是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制度。将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完善资源环境要素储备调节制度,分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加大对交易机构、交易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的监管力度。 四是加强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基础能力建设。研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科学制定修订相关标准,加强碳排放、用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核算能力建设,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培育发展第三方机构,提升市场服务水平。 此外,《意见》提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对资源环境要素交易机构、交易主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数据造假、违法违规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强化用水权交易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用水权交易行为第三方影响和生态影响的监管。加快建设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披露信用信息、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交易系统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完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敏感数据和信息外泄。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 《裁量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六个种类,分别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同时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具体来看,不予处罚是指因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另外,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裁量规则》还提到,有以下三类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有以下五类情形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裁量规则》同时提到,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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